188比分直播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关爱版 简体| 繁体

名    称 :
津南区民政局188比分直播印发《津南区最低生活 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1120112000185025J/2020-0001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南民规〔2018〕4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民政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津南区民政局188比分直播印发《津南区最低生活

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镇街:

现将《津南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

?

?

20181227???????

(建议此件公开)

?

?

?

?

?

?

?

?

?

津南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流程,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88比分直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386号)、《天津市民政局188比分直播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天津市民政局188比分直播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7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民政局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民政局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

第二章? 低保对象的确定

?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区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第五条? 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申请人及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三)津南区民政局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七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受理及信息核对

?

第八条? 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低保书面申请:

(一)为方便群众,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也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窗口负责接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且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含)以上未婚的重病、重残子女;

(二)与父母居住(户口)在一起的离婚、丧偶的已婚子女;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原则,人户分离的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低保待遇。不具备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家庭,根据不同家庭状况按照以下原则申请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待遇。

(二)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待遇。

(三)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待遇(此类家庭不属于人户分离)。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示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并提供188比分直播及全体家庭成员页复印件;

(二)出示户主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三)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四)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提交委托授权书(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于核查系统核查不到或对核查结果存在异议的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财产法律公证书(非必须项目,在无法确定财产时提供);

(六)申请低保家庭人员签订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七)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家庭人口享受集体分红、保险以及有无土地承包经营及收益证明;

(八)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的家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非该受理地户籍家庭成员在其户籍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九)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提供声明书;

(十)其他申请低保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时,按相关救助规定除提供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患病人员,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病历(二级以上医院);

(二)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包括188比分直播和残疾等级页);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丧劳鉴定证明;

(四)发生车祸的,提供车祸认定报告或判决书复印件;

(五)离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

(六)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提供子女在学证明(注明学校联系人及电话);

(七)属于土地整合村村民的,还需提供土地整合相关材料;

(八)下岗证、失业证、迁移证明、死亡证等证明。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四条?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民政局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第二节? 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

?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受理人户分离家庭的申请后,应委托该家庭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人户分离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工商注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初步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

第三节? 民主评议

?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点包村干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不得少于9人(不含镇街工作人员、包点包村干部),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点包村干部要对民主评议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评议小组成员与被评议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介绍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

第四节? 公示、抽查、公告及审批

?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户籍地与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情况、申请低保原因、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为5天。

第二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下列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救助待遇调查表)、入户调查笔录、分类救助调查表;

(三)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及照片;

(四)《公示》及照片;

(五)社会救助待遇审批表;

(六)其他应归档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必要时,区民政局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第二十五条? 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困难的人员和单亲、失独等特殊困难家庭按照天津市分类救助政策执行,提高救助水平。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对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户籍地和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告期为5天。

第二十八条?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应当按相关规定当月足额发放。

?

第四章? 动态管理

?

第二十九条? 低保家庭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及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籍迁移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区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第三十条? 低保复核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分成如下三类:

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

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

C类家庭(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以及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为低保复核中重点清退对象:

(一)低保对象已死亡的;

(二)低保对象重新就业或长期在外打工,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

(三)子女大学毕业后已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

(四)原因丧偶或离异入保,现重新组成家庭,有稳定收入且人均收入超出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

(五)子女重新有赡养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

(六)患病后身体恢复正常,能正常参加劳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

(七)低保对象开始享受社保且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

(八)享受低保人员一方下岗、失业,但其配偶有稳定收入且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

(九)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核,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镇街民政部门担负低保申请审核第一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严密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第三十三条? 区、镇街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五条? 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六条? 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审核审批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津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附件:

| 188比分直播: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
新媒体矩阵
政务邮箱
返回顶部